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丨中央八項規定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2025-04-15 08:54:27? 作者: 來源:央視網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責任編輯:肖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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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直面黨內存在的種種問題,從制定和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破題,解決了新形勢下作風建設抓什么、怎么抓的問題。黨的十九大之后,黨中央又針對新情況新問題,修訂了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繼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的二十大對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作出部署,再次釋放了作風建設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的強烈信號。 “中央八項規定”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區別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八項規定”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僅成為家喻戶曉的高頻詞,更成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靚麗名片。那么,“中央八項規定”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否一回事? “中央八項規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因為其主要內容有八條,所以簡稱“中央八項規定”或“八項規定”。該規定以政治局為表率,以上率下。其主要內容是: 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屆中央政治局首次會議又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實施細則》。 “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配合中央八項規定,中央還制定出臺了厲行節約等多項重要黨內法規,包括《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等。 “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以后,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導向作用,各級黨組織要向中央樹立的標桿看齊。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各地各部門也制訂了自己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均屬于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細則。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總結出它的精神實質是: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和奢靡之風、廉潔從政、工作作風務實等,與此相違背的,就是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因此,“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是指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所列類型之問題的違紀行為,即“四風”方面的違紀行為。 紀律處分條例、黨內政治生活準則、黨內監督條例、問責條例等一系列黨內法規的修訂和出臺,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行細化和深化,進一步嚴明紀律要求,并強化問責。 黨的二十大對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作出新部署,提出抓住“關鍵少數”以上率下,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破除特權思想和特權行為。 兩者區別 中央八項規定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是一回事,“中央八項規定”不是“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簡稱,不能混為一談。 1.適用主體不同 中央八項規定是中央為了規范中央政治局委員作風建設所出臺的八項紀律要求,是針對中央政治局委員而言的。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針對廣大黨員而言的。 2.主要內容不同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因為其主要內容有八項,所以簡稱為“中央八項規定”,內容包括改進調查研究、精簡會議活動、精簡文件簡報、規范出訪活動、改進警衛工作、改進新聞報道、嚴格文稿發表、厲行勤儉節約等8個方面。 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質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和奢靡之風、廉潔從政、工作作風務實等,與此相違背的,就是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3.處理依據不同 中央政治局委員所犯違紀行為的處理條款依據中央政治局的八項規定,而黨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對應的具體條款。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具體表現 違規吃喝問題 1.違規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2.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活動; 3.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 4.違規借商務招待、會議培訓之機吃請; 5.在接待中違規飲酒或者提供煙酒、高檔菜肴; 6.酒水采購、領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執行不嚴格等問題; 7.公務接待(商務招待)清單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執行不嚴格等問題; 8.指使、授意或者接受私營企業主為單位、個人的吃請支付費用; 9.違規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以拉關系為目的或組織、參加以婚喪喜慶等為由,超出親屬范圍,帶有“小圈子”性質的吃請; 10.以上下級、同事之間聯絡感情、協調工作為由,違規組織或參加帶有“小圈子”性質的吃請; 11.出入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或在單位內部餐廳、培訓機構違規吃請; 12.將休假、探親、旅游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或報銷范圍; 13.其他違規吃喝問題。 公車私用問題 1.單位內部公車使用管理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格、監督不到位問題; 2.未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問題; 3.公務加油卡、ETC卡不綁定車輛、不及時注銷、變更等問題; 4.不按規定申請審批,擅自使用公務用車問題; 5.無公務用車管理臺賬或公務用車管理臺賬不完善等問題; 6.其他公車私用、私車公養,違規使用公車等問題。 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 1.未嚴格按照規定,違規超范圍、超標準發放加班費、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等各類津貼補貼; 2.以過節福利等名義,巧立名目發放津貼補貼; 3.以開具虛假發票等各種方式,套取企業資金、使用小金庫資金等發放津貼補貼; 4.向下屬企業、關聯企業轉嫁成本,通過企業、社團組織等變相發放津貼補貼; 5.超標準超范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未休年休假補貼,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另行發放獎金或補貼; 6.違反規定使用工會經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等問題; 7.其他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行為。 其他問題 1.擅自改變公務行程借機公款旅游,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招商參展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報銷應當本人支付的相關費用; 2.利用考核搞“人情考”“關系考”、借機吃拿卡要,就考核事項“跑跑送送”“感情聯絡”甚至搞利益勾兌等行為; 3.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以電子紅包、快遞物流方式“隔空送禮”等隱形變異問題; 4.違規收受茅臺酒等高檔煙酒等問題; 5.出國境證件管理制度執行不規范、不到位; 6.紀念品、隨手禮訂制、采購、使用管理不健全、不完善、執行不嚴格等 |